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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二创短视频的诉前禁令适用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1

11月29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举办第11期互联网版权沙龙,主题为“二创短视频的诉前禁令适用标准”。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肖建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杨秀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剑锋、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尹锋林、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以及相关产业界代表参与活动。本期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提供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与会专家讨论了近年来我国法院颁布二创短视频临时禁令的情况。2013-2017年,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数分别为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针对热播剧二创短视频临时禁令的司法实践,与会专家对近期几个典型案件做了比较分析,包括腾讯诉抖音侵犯《斗罗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优酷诉B站侵犯《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腾讯诉抖音侵犯《扫黑风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前两个案件分别由重庆市一中院与青岛中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后一个案件在被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的裁决结果,与会专家重点讨论了二创短视频诉临时禁令的适用法律和主要条件。专家们指出,临时禁令作为一种行为保全措施,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等。专家们认为,临时禁令的主要条件包括申请人有明确的权利基础、情况紧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关于“情况紧急”,专家们表示,根据《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时效性较强的热播剧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构成“情况紧急”。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与会专家提到,针对热播剧的大规模短视频二创行为,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者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则属于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但法院在判断是否颁发临时禁令时,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即考虑不颁发临时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颁发诉前禁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在判断标准上,采取后者明显不超过前者的判断方式更为合理,即如果申请人能够举证已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认定颁发禁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要阻止禁令,则可以进一步举证证明对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会明显超过不颁布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就如何完善我国二创短视频诉前禁令的适用标准问题,与会专家强调了必要原则,即法院应当考虑行为保全措施的适当性与必要性。适当性是指诉前禁令颁布的合目的性,即法院颁布诉前禁令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必要性是指诉前禁令的颁布应当属于必要措施,如果有其他对双方当事人损害更小的措施,就不应当越过这些措施而直接颁布诉前禁令。同时,诉前禁令不仅涉及到申请人与被申请平台的利益,还关系到二创短视频发布者的利益,因此,法院在颁布诉前禁令时,应当以听证为原则,赋予当事人双方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的程序保障,并注重保证二创用户的程序参与权。此外,法院发布禁令的时候应当注意考虑平台的履行能力,尽可能在用语上更加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