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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应用软件分发的治理边界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1-10-02

9月29日,“手机应用软件分发的治理边界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尹锋林,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小米集团法务部总监陈一夫、应用商店业务总监汤进,以及来自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的代表参与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来自小米集团的行业代表介绍了手机应用分发市场的概况。据汤进介绍,手机应用分发市场分为手机官方应用商店、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站广告联盟三个渠道。在第三方分发渠道场景,存在用户误触自动下载、捆绑下载黑五类应用的情形,还存在无版号游戏等不合法应用。这些情况导致用户无法获得良好的使用体验。陈一夫表示,手机厂商一方面经常接到消费者投诉,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又受到第三方分发渠道指责,认为手机厂商过多干涉第三方分发渠道的应用分发,涉嫌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手机厂商的责任和义务更重,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要维护良好的竞争生态,二者之间如何平衡,是手机应用分发治理面临的难题。


肖尤丹以“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平台治理的制度逻辑”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从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公平竞争责任四个方面出发,提出基于责任的治理框架。对于调整路径,他认为可从用户逻辑和国家逻辑两条主线进行探索,如尝试扩充用户权益、厘清厂商协议和知识产权使用的边界等。


蒋舸从“不作为”和“乱作为”角度分析了经营者面对的潜在责任。她认为,手机应用软件分发治理边界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并没有超出现有认知范围。对手机应用分发相关行为法律责任的分析应回归类型化分析思路。对“不作为”责任的分析,以守门人是否构成最小成本负担者为原则。对“乱作为”责任的分析,要充分借鉴商誉诋毁、虚假宣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同违约、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已有的认知模型,对个别新型问题可以灵活使用一般侵权责任框架进行理解。

尹锋林分析了手机APP分发平台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针对手机厂商的技术限制措施问题,他表示,如果是单纯地、绝对地限制第三方分发平台,就因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选择权而不合理,但若是为了手机用户利益而对第三方分发平台进行必要的限制,则存在合理性。针对分发平台分发恶意APP的法律责任,他认为,当分发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手机操作系统是否可以自我优待的问题,他表示,手机厂商在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时,若凭借的是技术优势则合法,若凭借的是操作系统的控制优势,则可能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尹锋林认为,手机厂商自行制定的安全标准和个人信息保护标准需以满足国家标准为前提。


邓志松从不同法律视角分析了手机应用分发的治理边界问题。他认为,手机厂商的商业模式,及其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义务,决定其对第三方应用平台的治理边界。手机厂商不仅是硬件提供者,还直接参与应用软件分发,与第三方应用分发平台形成直接竞争,无正当理由对第三方应用分发平台采取屏蔽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同时,应当甄别与警惕以保障用户数据与信息安全为由,压制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邓志松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手机厂商可在用户充分知晓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其自主选择是否关闭第三方应用分发平台安装渠道的权利,从而有效保障用户利益。


张广良从手机厂商提供服务的不同模式进行了法律风险分析。他表示,手机厂商提供第三方软件分发业务,在第三方软件不违法但不符合手机厂商的软件筛选标准故不予分发时,即便手机厂商制定的筛选标准程序公开透明,仍有可能构成区别对待,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针对手机厂商推荐第三方软件的合法性问题,张广良认为,如果手机厂商对第三方应用分发平台的应用软件采取选择性推荐态度,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其合法性有待商榷。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手机应用软件分发的治理边界”主题及与会专家的发言内容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