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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萃|陈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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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线上举办了第9期互联网版权沙龙,主题为“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了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问题,以下内容根据陈主任发言整理而成。



一、当下平台经济呈现的特点


对平台封禁行为进行法律分析,首先要以平台本身的特殊性作为分析对象。目前平台经济呈现出了虚拟化、扁平化、兼容性、跨地域和跨国性四大特点。


平台经济的虚拟化指平台主要通过数据、算法、流量运行,通过分析数据进行用户画像,通过算法实施控制,通过流量进行传播。


平台经济的扁平化是指经营者可以通过平台服务直接面向消费者,中间环节减少。


平台经济的兼容性是指平台跨界经营更加容易,业务领域转换相较于线下经营者而言更为迅速,能够迅速开拓各种各样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并在平台上集合,各项业务之间相互渗透和影响,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发生快速变化,且非主营业务可能随着市场需求变化发展成为主营业务。


平台经济的跨国和跨地域性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经营者面向的消费群体由局部地域的消费者转变为广泛的,甚至于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的消费者。


二、平台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


平台经济的特点直接对于平台消费者造成了一定影响,使之相应呈现出被动性的特征。


消费者群体的被动性体现为,被控制、被选择、被决策。


一是被控制。若消费者想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则必然需要经由平台经营者所控制的信息传播通道。虽然对同一类型的服务来说,网络上通常会并存数个不同的平台供以选择,但这并不足以消除平台控制信息通道给用户带来的被动性影响。通常而言,获取信息和服务的链接和通道由平台经营者直接控制,消费者只能在平台上获取经过平台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内容。


二是被选择。面对海量信息,貌似消费者在选择,实际消费者只能在经营者给予的相应选项中进行选择,而且由于消费者时间、精力的有限性,不可能主动穷尽所有可供选择的主体,这时排名靠前的主体获得显著优势,成为潜在的被选择主体。作为某一平台的使用者,消费者很可能会通过弹窗、链接等方式被指引到其他互联网平台,如在某一社交软件点击其中出现的广告链接,就能够直接跳转到其他购物平台或视频平台。消费者的选择路径被经营者把控。


三是被决策。平台控制之下,消费者的交易对象、方式、价格、路线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被决策的结果。如自动推送的滴滴司机、行程路线等。在各种平台中,社交平台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更大,因其用户群体庞大,无论以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三、保护平台消费者利益的要素考量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或“强化平台经营管理经营秩序”的路径选择


网络时代对平台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具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强化平台经营管理经营秩序”两种路径。不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其最终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通常而言,在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正当性时,通常都会从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衡量。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总则都对此问题进行了强调,但实践中的评判标准尚需细化。因此,在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问题的评判标准、损害后果时,应更多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考量。原因在于:一是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后,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消费者在平台影响下,被控制、被选择、被决策情况严重。交易可能受到平台很大影响和控制,但消费者却并不自知。二是消费者存在替代性困难。平台的推送并无公共选项,消费者自身缺乏知情,迷失在庞大的互联网信息中,缺乏自主选择的动力、方向性。而经营者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更好地左右消费者的偏好和决策。


(二)“封禁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判断问题


在互联网背景下,平台封禁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管理者属性,也具有经营者属性。在管理者属性之下进行考量,则会发现平台的封禁行为具有一些准公共性的色彩,因而需要赋予其相应的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制定平台规则的权利。对平台的准公共权力,《电子商务法》从正、反两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正向规定。该法第32至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与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反向规定。该法第13、19、22、35条作出了平台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交易、禁止默认搭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该法第30、38、45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和制止侵害的义务,包括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害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等。


评判封禁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应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封禁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平台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要求,二是平台所实施的封禁行为是否符合平台规则以及现有法律的规定。第二,封禁行为的目的。是否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作出。第三,封禁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平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是否遵循相关法律程序,某些措施的实施是否接受了外部监督。第四,是否针对封禁行为设立了异议处置机制。


(三)“封禁行为”违法性的判断问题


根据平台封禁行为的实施对象,又可以将封禁行为分为平台对消费者的直接封禁行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封禁行为以及平台间的封禁行为。对于前者,主要应考虑该封禁行为的边界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消费者违反合法公平的平台规则、违反禁止性规定(禁止交易)、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封禁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平台不得对正常的监督、投诉行为进行封禁,否则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平台内和平台间的封禁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角度考虑,判断该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应考虑三个原则:


第一,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是否为其发展所必须。一般而言,如果在同业竞争中实施平台间封禁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该行为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因而可以被接受。但是,如果某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是为了在跨界竞争场景下保障关联企业发展,那此种封禁行为会被认定为是“非必须”,因为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扩张性封禁”,可能影响到许多相关领域的竞争秩序。平台的扩张性不得以潜在业务拓展对抗实际消费者权益。


第二,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平台应当关注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三项消费者权利。从平台的经营特点看,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知情权。封禁行为具有多重表现,可能是封杀链接、删除内容等等。平台对某些信息获取端口的关闭,核心目的在于剥夺消费者从本平台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如果某一平台的封禁与其关联企业相竞争企业的信息,就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且这种信息封锁也会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产生影响,这种封禁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第三,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是否存在恶意。这主要指平台是否实施了强迫、误导、贬损、诋毁、欺骗等行为,以及是否直接或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在研究平台封禁行为时,要根据平台经济特有的一些因素进行分类研究,包括封禁行为与平台主营业务以及非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平台在市场中所占份额以及平台封禁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等。


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生态化、兼容性与扩张性发展的特点,对封禁行为的判定应基于互联网平台特征,进行深入和多元化的思考,包括用户基数、用户体验、转移成本等。


四、对未来平台封禁行为治理的建议 


其一,要更多地从消费者角度对平台封禁行为进行研究,使《反不正当法》和《反垄断法》更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在制定违规封禁行为判断标准时,更多考虑消费者的因素以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注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正确处理市场界定以及封禁行为造成的影响等问题。


其二,在消费者救济方面,增加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救济方式,包括禁止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穷尽企业不法所得之诉等,在反不正当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从而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具体做法上,举例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消费者团体和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障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