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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4·26|全国各省著作权典型案例合集 (中)

发布时间:2025-04-30

知识产权宣传周


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省内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推动全国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人大版权高度关注著作权领域的行业动态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进程,特别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的著作权典型案件,以飨读者。

10  山东

11  山西

12  安徽

13  河南

14  云南

15  四川

16  贵州

17  湖南

18  湖北


10

山  东


1.“游戏动画编辑器”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系《逆水寒》网络游戏软件及《逆水寒<大宋映画>动画编辑器》(以下简称《大宋映画编辑器》)的著作权人。《大宋映画编辑器》是游戏玩家对逆水寒游戏的人物、场景等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智能视频生成工具。杨某航将其他80个游戏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144个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并进行销售。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杨某航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航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44个视频具有一定创作高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相关游戏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调取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预创素材自动生成的涉案视听作品并未超出《逆水寒》游戏设置的画面,且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游戏玩家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相关素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所有。杨某航发布、销售涉案视听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杨某航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技术的新类型著作权典型案例。游戏玩家可通过游戏动画编辑器智能生成视频,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但该视听作品的使用及著作权归属应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使用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及权利归属,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环境,保障了游戏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凸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人工智能发展和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2.演唱会表演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组织《王某宏龙的传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会》,演唱会上王某宏演唱了18首歌曲。其中,10首歌曲为他人作词作曲或王某宏与他人共同作词作曲,8首歌曲为王某宏独立作词作曲。中国音某著作权协会通过与中华音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享有上述18首歌曲在大陆地区的表演权。中国音某著作权协会认为上述歌曲演唱行为侵害其涉案音乐作品表演权,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市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8首歌曲中,关于他人作词作曲或王某宏与他人共同作词作曲的10首歌曲,青岛市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组织演唱经其他权利人许可,其行为侵害了上述10首音乐作品表演权。关于王某宏独立作词作曲的8首歌曲,王某宏与中华音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约定,王某宏将其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和公开传输权的权利及利益专属权授予中华音某著作权协会全权管理,王某宏不得自行授权或另委托第三人代其授权该等权利予他人为有偿或无偿之使用。但该契约并未限定王某宏本人不能使用其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故王某宏本人有权使用其独立作词作曲的8首歌曲,青岛市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侵害上述8首音乐作品表演权。法院判决青岛市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侵害10首音乐作品表演权的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准确确定著作权人权利行使范围,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未对著作权人自身行使其作品表演权等相关权利进行限定,著作权人有权使用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本案的裁判,厘清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保护了著作权创作主体创新积极性,对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新能源产线外观”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锂电池资源化循环利用装备”外观设计图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杰某新能源产线外观,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展会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与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设计图相似的图片。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图片系新能源产线外观设计图,美感和实用功能难以分离,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审美意义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判决驳回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进行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未经过登记机关实质审查,获得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登记的作品类型亦不等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法院应依法对登记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审查。本案的裁判,实质上对作品的行政登记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统筹协调,彰显了公正合理保护的司法政策。


4.“玉楼春”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玉楼春》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视频平台运营方。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随着《玉楼春》电视剧上线及剧集更新,某视频平台出现大量相关视频,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6次权利预警、30次投诉后,该平台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侵害其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视频系涉案电视剧的简单再现,均系侵权视频。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首播期间向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发送权利预警及侵权投诉,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知晓其平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法院亦根据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诉前对多次上传侵权视频的账号作出删除相关视频的保全裁定,但相关账号在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保全裁定后仍上传侵权视频,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相关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鉴于涉案平台存有海量视频信息,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平台仍有大量侵权视频存在,在已判令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当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的相关用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涉案平台全部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平台相关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长短视频平台”之争,准确认定短视频平台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但对于诉前禁令明确列明的侵权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禁令列明的用户仍在上传侵权视频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上述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本案的裁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均进行了有益探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5.“核桃壶”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河北养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六个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生产商,其将“核桃壶”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河北养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好仁核桃”等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侵害了其涉案“核桃壶”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好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在先作品作为相反证据,河北养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相对于在先作品多了底部溅起的四点奶花,而被诉侵权图案与在先作品基本一致,没有底部溅起的四点奶花。如果以涉案美术作品具有溅起的奶花认定与在先作品不具有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涉案美术作品就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以涉案美术作品具有溅起的奶花认定其与在先作品有显著区别而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被诉侵权图案亦与涉案美术作品具有显著区别,未侵害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院判决驳回河北养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标准具体运用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主张在先作品否定权利人作品独创性,应审查权利人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以相同标准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的裁判,明晰了实质性相似标准在作品独创性及侵权判断中的运用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1

山  西


1.王某诉某旅游文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尧帝陵是尧帝的陵寝,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王某的父亲以中华百家姓氏为蓝本,结合古代汉字、出土文物等,创作了百家姓图腾作品,如:李 、张  等,并享有著作权。在其去世后,由王某继承。


某旅游文化公司是尧帝陵景区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103幅百家姓图腾作品刻印在景区姓氏图腾甬道上,并通过视频播放。原告王某发现后,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姓氏图腾甬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家姓图腾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某旅游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但是,案涉作品承载着中国姓氏文化等浓厚民族印记,景区致力于传播帝尧文化,其使用案涉作品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且景区投资巨大,若简单判令销毁使用案涉侵权作品的甬道,浪费巨大,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绿色原则。出于保护作者权利、节约资源、弘扬民族文化的目的,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某旅游文化公司支付王某后期授权许可费、赔偿金等40万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更深层的目的是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因此在责任承担程度上,需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当作品取材于公有领域,且传播具有公益属性时,应当以更有利于作品的使用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在适当保障著作权人经济回报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公益性传播。本案通过调解促成实质解纷,兼顾著作权保护和作品传播的同时,维护景区的完整性和正常经营,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具有重要意义。


2.某商贸公司诉某电商工作室、王某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2年7月拍摄创作了“条纹裙子”等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公开发表。后将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授予某商贸公司。


2023年5月,原告某商贸公司发现被告某电商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页面中使用了11张案涉摄影作品用作商业宣传。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经查明,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至本案审理时,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794件,涉诉对象281个,类似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在本案受理法院就有8件。某电商工作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某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侵权事实存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杰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某电商工作室的投资人依法应在工作室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时承担责任。案涉作品系通过手机拍摄形成,创作难度小,独创性不高,在公开进行网络发布且未采取权利标识(水印)等防止侵权措施下,原告可以预见作品存在被他人擅自使用的风险。当作品被大量使用后,原告再通过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应予规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在全国各地批量维权的情况,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元。


【典型意义】

商业维权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逐利性思维往往驱使权利人通过批量诉讼牟利。当诉讼成为权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谋利手段时,就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应予规制。本案的审理,明确传达了遏制以诉讼作为商业维权形式的价值导向,提醒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正当使用权利,合理维权,切莫将知识产权异化为牟利工具,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


12

安  徽


1.李某、彭某危、郑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58341条,经著作权人认定,李某侵权影视作品4131部、彭某危侵权影视作品4125部、郑某侵权影视作品4102部。李某、彭某危、郑某在侵权影视网站手机端挂载色情、赌博等广告,以虚拟货币USDT收取广告费,再将USDT在交易所出售后分赃,非法所得李某222万余元、彭某危184万余元、郑某126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13266.1USDT。李某退赃96.8万元,彭某危退赃100万元,郑某退赃78.6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均超过2500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某具有立功、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彭某危、郑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彭某危、郑某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并处罚金21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在于以USDT(虚拟货币)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USDT虽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支付,但是USDT不具有流通性,如何确定USDT的价值是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关键。此时,可以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这样既符合法律的实践精神,亦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


2.叶某等14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叶某非法搭建“云汇视界”APP和“时光聚汇”APP,通过网络购买影视源码,在邓某平的帮忙下进行视频解析,未经优酷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云汇视界”APP和“时光聚汇”APP绕过优酷、爱奇艺、腾讯等影视平台的VIP视频观看限制功能,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叶某通过发展代理的模式,先后发展张某磊、潘某、鲍某猛、王某博、张某、施某华、韩某风、张某强、李某然、张某龙、李某、罗某等人为代理,每名代理收取599元或699元代理费用,并赋予代理无限制生成网站平台的卡密(激活码)向外出售,代理再发展下级,叶某按照一级代理返300元、二级代理返100元、三级代理返50元进行返利。各被告人共发展会员128万多人,叶某非法获利40万余元,邓某平等人非法获利25万元至500元不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叶某、邓某平、张某磊、潘某、鲍某猛、王某博、张某、施某华、韩某风、张某强、李某然、张某龙、李某、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罗某属于情节严重,其他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叶某等十四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侵犯的是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技术手段绕开视频网站会员权限, 借助网络空间的互联性、便利性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采取发展代理按级别收费返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是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对此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公众亦具有警示作用。


13

河  南


1.杨某业、何某容等1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4刑初613号

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刑终115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程某利在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某某圣域》游戏高级开发者。离职之际,在未经公司授权允许下,将该公司开发的《某某圣域》游戏资源包复制带走,后伙同岳某亚将《某某圣域》游戏资源包出售给王某。2021年6月,王某将该游戏资源包出售给张某才,7月,张某才又将该游戏资源包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广州某思公司负责人马某君。广州某思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渊等在明知《某某圣域》游戏资源包来源不合法,没有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不是本公司开发游戏资源包的情况下,仍进行游戏架构对《某某圣域》游戏进行复制,并取名为《某某西游》。2021年8月,身为海南某趣公司股东的杨某业、何某容、梁某杰三人,在明知《某某西游》为侵权游戏软件的情况下,仍与马某君约定共同推广该款游戏。


管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依法判处杨某业等十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至五年的不同刑罚,并处罚金总计达到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渊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提升,侵犯著作权这一罪名开始频繁出现在游戏行业从业人员的视野中。在游戏领域,该犯罪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作案,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该案对此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刑罚打击,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对游戏类作品的全方位、多维度保护,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2.西某软件公司与洛阳某模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2057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知民终167号


【基本案情】

西某软件公司作为NX及NX10.0等软件著作权人,发现洛阳某模具公司存在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到洛阳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办公场所内共有28台计算机后遂进行保全操作。在对第四台计算机保全过程中,现场突然断电,经口头向洛阳某模具公司告知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后,该单位仍不予配合,致使对剩余计算机仍无法进行保全。在已保全的四台计算机系统中显示有NX版本信息、NX阶段NX10.0.0.24等信息,同时系统中显示有Simens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某模具公司在其办公场所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了NX10.0系统软件,且其未提交使用涉案软件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构成对涉案软件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洛阳某模具公司在法院保全证据过程中进行断电阻碍保全工作,致使法院对剩余24台计算机无法进行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推定洛阳某模具公司安装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为28台。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软件的知名度、软件销售价格、使用涉案侵权软件计算机的数量及洛阳某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妨碍证据保全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对完善证据妨碍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14

云  南


1.李某某诉思茅区星某餐具消毒服务配送中心、彭某某餐饮经营部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某

被告:思茅区星某餐具消毒服务配送中心(以下简称星某配送中心)、彭某某餐饮经营部

第三人:万某某、解某某


【简要案情】

李某某于1988年创作、1990年发表了“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美术作品。经李某某申请,2020年9月17日,云南省版权局对《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作品第一怪至第十八怪给予登记。2018年11月,李某某与解某某分别出具委托书和签订合同约定李某某将“漫画云南十八怪”等作品授权解某某用于弘扬滇味餐具文化使用、在云南省范围内使用于特定陶瓷餐具制品上,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二年。2019年1月1日,解某某与万某某签订合同,约定万某某将“云南十八怪”图片用于陶瓷餐具,在云南省范围内经销。2019年2月22日,万某某经营的呈贡商某陶瓷制品经营部与星某配送中心签订协议,万某某给予星某配送中心在普洱市地区单独享有云南十八怪餐具的使用权。星某配送中心购买取得了印制有“云南十八怪”系列图片的餐具之后,经过清洗消毒配送提供给包括彭某某餐饮经营部在内的餐馆反复使用。2023年3月,李某某发现彭某某餐饮经营部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餐厅使用的套装浅盘、碗以及杯子上使用了“云南第二怪”“云南第六怪”“云南第十一怪”的图样及字样,消毒包装上印制有星某配送中心的企业信息。李某某认为彭某某餐饮经营部、星某配送中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与解某某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可以转授权,在合同既未约定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星某配送中心、彭某某餐饮经营部多次、大量向案外人订制购买印有案涉作品的陶瓷制品餐具,并将餐具采用透明包装提供给他人流通于市场、流于公共环境,侵犯了他人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星某配送中心和彭某餐饮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星某配送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云南本土传统文化“云南十八怪”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人民法院聚焦繁杂的案件事实经过,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对何种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获他人许可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保护云南本土文化的同时,有助于示范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


15

四  川


1.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索引】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刘某以发布《王者荣耀》网络游戏操作解说短视频为业,通过承接平台广告任务,发布添加商业广告的解说视频获取收益。2023年初,刘某非法获取到《王者荣耀》网络游戏官方尚未公开的新角色皮肤(人物外观、技能动作),剪辑形成“爆料视频”发布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借此吸引流量、承接广告。刘某于四个月内发布“爆料视频”33个,获取广告收益数十万元。公诉机关以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著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案后,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经调解,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就民事诉讼部分达成协议,刘某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公开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刑事责任部分,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知名游戏中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网络游戏因其娱乐性强、受众面广,往往成为侵权风险高发区。本案通过民、刑双重手段打击侵犯数字权益行为,全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数字内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6

贵  州


1.多力并举铸牢版权纠纷化解治理链条

【协同方】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各区县宣传部


【事例简介】

2022年以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铜仁市辖区卡拉OK娱乐场所经营者为被告的侵害著作权系列案件共计47件,尚有案件正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2024年11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铜仁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发出《关于音像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的司法建议书》,对加强音像著作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司法建议。同月,铜仁市市场监督执法支队、各区县宣传部等部门召开加强音像著作权保护工作会议。2025年1月,碧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诉被告印江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前期采取加强音像著作权保护措施,及人民法院加强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通过整合版权、市场监督管理、宣传等多部门的职能优势,以联合调解的方式,从源头上治理KTV行业版权侵权问题,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避免大量诉讼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还提高了KTV经营者的版权意识,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司法行政联动,铸牢“源头预防—联合调解—普法教育”KTV版权纠纷化解的治理链条,既高效化解存量著作权侵权纠纷,又从行政监管等路径加强音像著作权保护工作,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能,助力营造健康有序的KTV行业环境。

17

湖  南


1.涉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热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某网讯公司系某AI软件的开发者。当用户输入相应内容后,该AI软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切割成短视频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并直接向用户提供。此外,被告某网讯公司通过名为AI成片技术手段,支持用户利用上述侵权视频片段,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更多侵权视频,并诱导、鼓励用户传播至各大平台播放、转发。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涉案软件不当攫取热度及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原告基于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正当竞争利益,遂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基础。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构建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据此判决被告某网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8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产品切条搬运他人作品的典型案例。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该案以过错责任作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彰显了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依法治理相融合的理念,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TFBOYS”系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打造的人气组合,2023年8月6日该人气组合在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著作权。2023年8月6日晚,被告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四季花园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的形式现场直播该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遂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裁判内容】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涉案演唱会直播拍摄画面的选择、拍摄角度的掌控及编排,并结合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综合分析,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播放和录制的形式分析,其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据此认定涉案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告通过电子投影仪向现场公众通过公开播放的方式在线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广播权。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该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回归著作权立法本意,明确视听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为独创性有无而非高低,这为区分两者以及两者所产生的权益保护明确了一定的裁判规则,对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授课直播等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类型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文旅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3.擅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从网络游戏论坛中下载了《梦幻西游》私服游戏源代码,自行修改生成“梦十一”私服游戏客服端,并负责服务器架设、后台搭建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一负责宣传和推广,朱某某、张某一与张某二按照一定比例对玩家的游戏充值金额分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该私服游戏运营期间,朱某某接受玩家充值金额不少于290万元,违法所得不少于25万元,其中,张某一、张某二违法所得不少于24.6万元。经鉴定,上述“梦十一”私服游戏与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裁判内容】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一、朱某某、张某二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各被告人判处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擅自搭建私服游戏的行为是对原游戏开发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私服游戏的运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源代码,搭建未经授权的游戏服务器,吸引玩家充值、购买装备等,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依法适用刑事制裁,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


4.涉“重点版权预警作品”著作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系电视剧《尚食》的著作权人,在该剧热播期间,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发现杭州趣某公司开发经营一款网盘软件“某某云盘”中,用户加入群组后可以播放和下载《尚食》。在该“某某云盘”内容广场搜索涉案作品“尚食”,结果中有大量含有“同步更新影视剧”等字样的群组信息,点击可一键加群,不用经过审核。群组内有大量热播影视剧资源文件夹,均为全集整片,公众可直接在云盘内观看,也可以下载至本地。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以杭州趣某公司侵犯其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杭州趣某公司辩称,侵权内容由网盘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但杭州趣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一,杭州趣某公司在宣传“某某云盘”软件时强调该软件的内容搜索功能,并介绍汇聚各类影视资源等,证明内容搜索和分享是该软件的主要功能;第二,涉案作品本身重点版权保护预警作品,杭州趣某公司理应尽到较高注意义务;第三,杭州趣某公司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后展示,本案所涉群组均包含大量视频内容,杭州趣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理应对普通用户上传分享大量影片的情况进行著作权授权审查。综上,杭州趣某公司应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杭州趣某公司赔偿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避风港原则”例外适用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判决揭示了平台功能定位与注意义务的关联性,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的一般适用规则,彰显司法对新型网络侵权形态的回应能力。另一方面,重点保护了进入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的作品,确立了“重点版权预警作品”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强化效应,体现了对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尊重,也为平台建立分级审核制度提供了指引,对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与网络空间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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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1.深圳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终560号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深圳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深圳某某公司承担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住宅五标段(K-9地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合同设计费为含人防设计1029万元;并约定“发包人拥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等。2011年1月至4月,深圳某某公司陆续交付项目设计图纸857张。武汉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617.4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武汉某某公司多次致函要求深圳某某公司对相关楼栋户型、层高等进行调整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遭到深圳某某公司拒绝。2013年5月3日,武汉某某公司向深圳某某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并与青岛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青岛某某公司承担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合同设计费为含人防设计450万元。


2014年11月3日,武汉某某公司向青岛某某公司出具《项目设计变更说明函》,称为配合第二次图审,已施工楼栋套用深圳某某公司图纸设计,直至图审通过。青岛某某公司根据武汉某某公司要求进行部分修改后完成项目委托设计。涉案工程至2016年11月4日已全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中版鉴字(2022)8号鉴定报告结论为:深圳某某公司图纸和青岛某某公司图纸对应的688组图纸中,有607组图纸基本相同,53组图纸相似,17组图纸不相同;另有11组青岛某某公司图纸包含深圳某某公司对应图纸内容。


深圳某某公司为此诉请判令:确认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侵犯了其施工图作品的著作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所涉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人名称更改为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在《湖北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22.7089万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承担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项目建筑施工图纸的设计人名称变更为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赔偿深圳某某公司经济损失822.7089万元;武汉某某公司赔偿深圳某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青岛某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金额在450万元范围内与武汉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深圳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90元、鉴定费595580元,由武汉某某公司和青岛某某公司共同负担。


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明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合同对委托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财产权利归属问题的明晰和处理,能够组合构成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合同解除终止的影响,不应因合同解除而当然归于无效。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仍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规定去履行,且深圳某某公司主张的涉案权利作品施工图纸已实际履行交付,武汉某某公司对解除合同不具有过错,故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确定归属于武汉某某公司所有。基于武汉某某公司享有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使用或委托青岛某某公司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合理正当使用该作品,未超出深圳某某公司原设计图纸的正常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790元、鉴定费595580元;二审上诉费合计115465.62元,均由深圳某某公司负担。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约定委托设计图纸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约定不因合同解除而当然归于无效。委托人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合理正当使用该作品,未超出原委托设计图纸作品的正常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工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以及侵权判断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并极易形成认识上的混淆或误区。本案属建工领域内极具典型性的施工设计图纸作品著作权纠纷,对建设工程领域内著作权的保护及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好地思路并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知民初164号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委托杭州某某公司,以冰某创作的小说为剧本,制作网络短剧《恰似**》,双方确认短剧作品的著作权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取得涉案短剧《作品登记证书》。某某公司将涉案短剧的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某某公司行使,且北京某某公司有独立维权或与某某公司共同维权的权利。涉案短剧在授权平台“**视频”微信小程序播放。后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现,武汉某某公司甲经营的“**剧院”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一世**》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似**》完全一致。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为此诉请判令:武汉某某公司甲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赔偿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短剧根据小说改编摄制,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涉案短剧系杭州某某公司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制作,约定著作权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将涉案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辩称涉案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进而主张不存在著作权权属,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是否备案并不影响著作权权属。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亦按该规定将涉案短剧作为“其他微短剧”实施了备案,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武汉某某公司甲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涉案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涉案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完全一致的短剧,且包含授权平台付费播放内容。武汉某某公司甲的行为,侵犯了某某公司对涉案短剧享有的修改权以及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涉案短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北京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武汉某某公司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某公司甲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因武汉某某公司甲系一人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乙作为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武汉某某公司甲,应对武汉某某公司甲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在其经营的涉案微信小程序页面、抖音平台公开发表声明(时间不少于七日),为某某公司消除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武汉某某公司甲负担);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6000元;武汉某某公司乙对武汉某某公司甲上述债务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微短剧如有明确的主题、故事主线,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定著作权归属。是否备案虽决定其能否公开传播,但不影响其权属认定。在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情形下,侵权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新趋势,以清晰的司法指引为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能。认定涉案微短剧具有明确主题主线、连续完整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是否备案仅决定其能否公开传播,但不影响其权属的认定,破除了行政备案与权利取得的逻辑混淆,切实保障创作者权益。创新性地将备案信息中的投资额度转化为量化实际损失的客观依据,使版权价值评估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维权举证从主观估算到客观量化的范式突破。该案例得到《人民法院报》专刊报道,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