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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广播组织权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05-27

2020年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45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由“广播、电视”改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将“禁止权”改为“许可权”、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项。

 

围绕以上立法变动,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在京举办“广播组织权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原国家版权局巡视员许超、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等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百度、腾讯、苏宁、咪咕、国广东方等企业的代表出席会议。与会嘉宾展开交流探讨,以期为产业界如何应对提供参考。

相关产业界代表对第45条的规定提出一些困惑,包括如何区分广播电视节目及载有节目的信号,在实践中如何划分二者财产权益;“禁止权”到“许可权”的转变将如何影响实践中的授权操作;如何厘清“转播”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具体含义及二者关系等。

 

草案第45条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由“广播、电视”改为“载有节目的信号”,有专家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保护广播组织者的投资利益;但也有专家并不赞同,认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复制等后续使用行为与节目本身密切相关而非信号,若强调广播组织权的唯一客体是信号,将面临法律逻辑上的冲突。

在“禁止权”到“许可权”的转变问题上,有专家认为采用许可权模式与现行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其他邻接权人的权利模式相一致,也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表述相一致,实践中更有利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但也有专家认为对转播权以外的录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采用许可权模式,会直接导致广播组织分割著作权人的利益,徒增权利流转环节,很有可能打破现有的利益平衡。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尤其是新增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有专家对这一新增权利内容表示认可,认为纳入了现行著作权法无法规制的网络转播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保护网络转播的窘境。但也有专家认为,支持将转播的方式延伸至信息网络,但应限于网络实时转播;对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尤其是赋予许可性的积极权利,应当慎重。有专家指出,广播组织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赋予的禁止录制权,制止他人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利用其载有节目的信号,充分利用法定权利,无须另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