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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萃|APP视觉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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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举办了第7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APP视觉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干部杨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佳欣、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昭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高雅文(代来小鹏教授),以及高等院校师生、律师、产业界代表共同参与研讨。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以下为发言嘉宾部分观点摘录。


李昭晶

APP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APP用户界面主要通过著作权与专利权进行保护。


APP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APP的源代码作为软件,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难以满足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得到保护的可能性较低。原因在于,GUI具有功能性,单个菜单栏、名称、标题等元素具有普遍通用性,在手机端页面布局空间有限时,菜单等元素思想与表达将高度重合,因此菜单与菜单组合不具备独创性。而用户界面的编排和布局除需满足产品的功能性,还需遵循用户使用习惯,在手机端页面空间布局有限,且前述菜单栏等内容选择具有行业通用性的前提下,GUI的编排设计难以满足汇编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当然,APP页面的图标元素存在着丰富的可表现形式,并经由设计者编排形成具有创新表达的有机整体,因而页面图标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使用“抽象、过滤、对比”的思路,先抽象出GUI程序的最通用元素,过滤掉落入公有领域的素材以及思想与表达混同的部分,再判断剩下的部分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最后对比二者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判断是否侵权。


APP用户界面的专利权保护路径


GUI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但此种保护方式存在适用的现实困境。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带有GUI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客体是GUI界面本身还是带有GUI界面的产品存在争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77条的规定以及法院具体的案件裁判情况,表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应为带有GUI图形的产品。在现有专利制度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应用GUI的产品,而计算机软件并不属于工业产品,因此计算机软件运行生成的图形用户界面无法被归入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这对不生产手机或者电脑等产品的软件开发企业保护力度不足。


为解决软件GUI设计难以得到专利保护这一现实问题,新《专利法》以及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版第一部分第三章针对外观设计的内容做出了变动。《专利审查指南》通过放宽GUI视图提交的限制,解决了GUI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即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申请,将视图要求简化为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GUI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从而将GUI与其具体所应用的产品脱钩。但《专利审查指南》又要求,在简要说明中,申请人应以穷举的形式,明确其应用的最终产品。这一规定表明,目前我国仍然强调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为带有GUI的产品,但这些变动在朝着保护客体应当为GUI界面本身,作出了一定让步。


高雅文(代来小鹏教授)

APP产品视觉设计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APP产品视觉设计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APP产品的视觉设计是APP视觉体验与互动操作部分,主要包括视觉版面设置、视觉图标设计、视觉色彩配置设计、视觉文字设计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APP视觉设计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一种类型,最大的特点在于实现了界面与硬件的分离,这也为APP设计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APP产品视觉设计的保护路径选择及困境


首先,APP设计难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APP产品视觉设计首先要实现简明、易懂、好操作的功能性要求,不可避免地采取大量通用的惯常设计方式与表达,限缩了产品设计者独创性选择的空间,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个性化表达与APP视觉设计所追求的用户快速接受的功能性要求产生矛盾,导致APP视觉设计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其次,APP设计难以通过商标法保护。APP产品视觉设计包含了版面、图标、色彩、文字等诸多要素的组合,难以满足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而要将APP产品视觉设计解释为知名商品的“包装”或“装潢”也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从全球范围来看,将APP视觉设计作为一种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是一种主流选择。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此种保护模式,我国在2014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即便如此,使用外观设计专利对APP视觉设计进行保护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第一,APP视觉设计与产品的捆绑限制了对其的保护。专利法将外观设计的定义最终落脚于“新设计”,但立法者在分解该定义时依然将“产品”视为不可缺少的载体,专利审查部门也更倾向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而不是设计。这也导致开发者不能单独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必须将图形用户界面与一定的产品相结合。即便2019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允许以“显示屏幕面板”作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产品,间接使图形用户界面摆脱了产品类型的限制。但显示屏幕面板作为实体产品,在与图形用户界面相结合时,仍可能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美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导致法院在进行侵权判断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不相似。


第二,APP产品的提供方式使认定侵权人变得困难。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APP视觉设计暂时不能脱离实体产品进行单独保护,这也意味着侵犯APP产品视觉设计的行为只能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了安装有APP产品的实体产品的行为,即“APP产品视觉设计+产品”的模式。当下,大多数APP产品都是用户在购买手机后,按需到应用商店进行下载安装。从行为模式看,开发侵权APP的人并未在客观上实施制造侵权实体产品的行为,反倒是用户将APP下载安装到自己手机上的行为,实质上制造了侵权实体产品。按此逻辑,侵权责任就要由用户而非侵权APP的开发者承担,显然是荒谬的。


第三,免费提供下载有可能被侵权人作为抗辩理由。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能够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当前大多数APP在手机应用商店都是免费提供,这有可能作为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


APP产品视觉设计法律保护的思路和建议


解决目前APP设计保护的困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进行努力:


第一,将软件纳入APP视觉设计的产品范围。APP视觉设计虽然需要借助硬件设备实现,但真正蕴含设计者智力成果的却是界面本身。在现行法律仍然将产品作为保护要件的框架下,有必要将软件纳入APP视觉设计的产品范围。在侵权判断时,无需考虑实体产品对APP视觉设计产生的影响,只需对比APP视觉设计的异同,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同时,可直接将开发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认定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从而将软件开发者直接认定为侵权人。但这一路径需处理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重叠保护的问题,以及对APP视觉设计的保护过于宽泛可能造成市场垄断的问题。


第二,将产品开发者作为间接侵权人。参照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一审法院的思路,间接侵权行为通常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但专利权人无需证明另一主体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仅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用户按照产品的默认方式使用产品将全面覆盖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至于该用户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无关。因此可将侵权APP的开发者或者提供侵权APP下载的人认定为间接侵权人,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将免费提供软件排除侵权抗辩事由范围。大部分APP产品都以免费下载使用为基础,在扩大用户数量后提供有偿服务或者投放广告盈利,实际上仍然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此时应当排除免费提供APP产品的侵权抗辩事由。针对少量确实不存在生产经营目的的APP产品,可以综合考虑APP产品开发者与提供者的主体性质、APP产品本身的性质、类型、用途、服务方式、目标人群等进行判断。


张吉豫

APP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APP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从产业角度考虑,APP往往并非单个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完全,企业需要因地制宜,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进行战略布局。


APP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局限性


APP软件的开发代码,包括源代码及二进制代码,可以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而软件运行产生的声音、画面等,可以寻求相应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在探讨APP界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时,通常持计算机程序与程序输出二分原则,也即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而不保护软件运行呈现出的界面,原因在于不同代码运行有可能产生相同或类似的结果,因此单凭产品功能或外观相似无法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但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APP设计可以作为发现侵权的线索和初步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倘若二者在软件结果(包括界面、参数、数据库结构等)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拒不提交源代码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


实际上,APP用户界面是软件运行并显示于产品上的结果,需要注意其是与技术产品相结合的。软件作为技术产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所蕴含的利益关系不同,法律对技术产品的保护更加需以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为己任。特别是与产品功能、兼容性和用户习惯相关的必要设计,通常不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能够促进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又能够推动企业尽可能减少成本,提高产品功能和性能,形成良性循环。在此意义上,著作权法对APP用户界面的保护存在一定限制,特别是APP用户界面与产品功能密切相关时,著作权法基本持退让态度,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思想表达合并原则等进行调整。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及发展


APP功能相关的部分的创新可以尽量总结出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我国很多互联网企业已经拥有相当多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法上强调外观设计需以产品为载体,进而与著作权相区分,在申请时也要求指明是对什么产品的外观设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规定要判断被诉侵权的产品是否与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法院在判断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对目前通常不解释为产品的软件以及不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即便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也难以认定为侵权。2019年《专利修订指南》允许申请人提交单纯的图形界面外观,2020年《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仍未改变保护对象为产品的大思路,也无法有效解决侵权人单纯生产图形用户界面相同软件的侵权认定问题。


在这种困局下,既要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同时也要思考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以产品为载体的核心制度功能。核心制度功能在学界有一些不同的理论,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进行领域的切分,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将产品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行切分,将著作权从工业领域中分离出来,产品外观设计并不具备独立美学价值,就由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此外,以产品为载体的核心制度另一辅助功能是为了分类检索的便利,而这一功能可以逐渐通过更好的智能识别等其它方式实现,不必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拘泥于产品。当然,从价值判断角度考量,放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可能会引起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即便如此,我们也需注意到信息时代许多产品都以软件形式提供,我们需要对产品定义进行重新解读,也即应当将软件界定为产品,申请时就不需要再将产品指定为电脑、手机、屏幕等硬件设备。为避免保护范围过广,也可探讨是否将软件产品分为专用设备的控制软件、通用软件等类别,进行分类保护。


卢海君

APP设计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


APP设计的表现形态与形式有很多,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路径都具有可探讨性。


APP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APP视觉设计兼具功能性与美术性,相较于汇编作品,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作品更符合APP设计的特点。作为实用艺术作品,APP视觉设计不仅需要满足作品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的要求,还需要满足可分离性标准,即视觉美感设计跟功能性能够分离。这种分离在物理层面难以做到,观念上的可分离性标准却可在一定条件下被满足。APP界面受产品功能及技术参数、用户习惯、系统兼容性等限制,确实会限缩设计者的创作空间,进而压缩著作权法的保护空间。但具体个案中,APP设计在图标、用户界面、美感视觉等方面仍有可能存在个性表达的空间,加之APP视觉设计主要是模式创新,而非技术创新,固然APP包含一些功能性元素,仍有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当然受保护的对象并非作品的单个元素,而是整体性元素。


APP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路径


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APP设计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都是具有美感的设计,但如果通过美感保护到外观设计的功能,与外观设计立法目的相左,倘若外观设计都是产品功能的唯一表达,此种外观设计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同时,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保护路径相比,其排他性更强,针对APP设计这种功能与美感融为一体的客体,滥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将可能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氛围,造成严重的进入壁垒,从而对整体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APP设计有可能申请商业专利方法保护,单纯的商业方法得到专利法保护存在较多障碍,商业方法与技术结合则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特定APP的技术加持,能够对整个产品产生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有可能申请到商业方法专利。


APP视觉设计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


如果APP视觉设计在使用过程当中产生了第二含义,跟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特定联系,被告使用与原告APP相同或近似的APP设计,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联想进而产生反竞争效果,瓜分市场份额,损害原权利人权利,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蒋舸

“宽进宽出”的著作权法理念

与APP侵权责任认定


APP涉及的知识产权利益


APP包含的多元化利益从整体上可以分为创造性利益与标识性利益。APP设计中的创造性利益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专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标识性利益则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并不必要走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著作权法对创新性利益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非功能性的创造性利益,加之作品往往拥有足够大的信息量,能够让人产生天然的回避感,因此作品无须登记即可宣示权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能够运用于工业实践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同样强调非功能性,但外观设计所蕴含的信息量相对较少,需要通过登记进行权利宣示。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保密措施代替了登记宣示。


如果APP设计抄袭的是单帧或是少量的画面,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比较恰当的路径。如果APP设计抄袭了多帧或连续画面,或是抄袭信息量较大,著作权法同样具有可适用性。


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与侵权责任分析框架


针对APP设计这一类功能性极强的对象,著作权法可以采取“宽进宽出”的处理态度,也即可以先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再针对个案分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宽进”理念下,某一客体也应当满足信息量足够大以及原则上内容并非纯粹功能性这两个条件,但也出现了APP设计这种属于功能要素集合体却包含足够信息量的客体。虽然单个功能要素表达方式可能有限,但当APP设计所包含的功能要素数量足够多,整体功能要素的组合也会产生相当的选择和安排空间,从而满足作品的各项标准。


因此,针对APP设计,我们可以参考同人作品、音乐喷泉、游戏直播画面的保护路径,无需在客体环节就否定掉其知识产权客体的资格,可以先将其纳入著作权法,再在后续通过合理使用等制度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刘佳欣

APP界面的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中,不同APP希望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不同,有的是整体画面,有的是单个元素,有的则二者兼具。不同APP涉及的作品类型也不同,可能涉及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等。加之法院在侵权判定时,过滤有限表达是一个重要原则,而不同APP的有限表达也不同。因此,法院在审理APP的著作权案件时,有必要先对APP进行产业分类,再判断APP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APP界面著作权法保护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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