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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大数据运用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2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于线上举办第6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大数据运用中的法律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担任发言嘉宾。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龙卫球指出,大数据时代带来了大数据确权、规范、监管的法律发展需求。大数据确权有利于促进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的可靠性、丰富性、发展性,建议确立新型的数据财产权,但是如何根据数据的不同分类进行不同程度的确权还有待探讨。大数据规范的重点一方面在于通过促进规范,进而促进数字赋能大数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合理调整规范,进而调整数字服务、数字市场、数字公平、数字安全等领域的对应机制和特殊治理。大数据监管要转向行为监管和技术监管相结合,事后监管与事前、事中监管相结合,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跨境经营等新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新的或特殊应用场景(比如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的开发和应用风险监管。

       梅夏英详细分析了企业数据利益的法律形态,认为对企业数据不宜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用力过猛;企业数据的保护也不同于个人信息保护,因为企业数据针对的是数据形式,保护企业合法储存、占有、收集的数据不被他人非法分享,个人信息保护针对的是数据内容,重在防范风险,保护个人安全;企业数据也不同于财产权益,因为企业数据是无穷的而非稀缺的,企业数据被他人分享后,仍然是存在且完整的,不存在独占性和排他性,无法形成财产权利结构。综上,企业数据利益属于互联网创生的新型利益,属于数据利益,以形式保护为主,不能脱离互联网建立其与传统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确立专门的企业数据访问和控制规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要义。

       林秀芹深入剖析了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概念,介绍了域外对企业数据资源的保护机制,欧美国家对大数据的保护多通过现行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特别法加以规制,没有赋予新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趋势。同样,我国现有法律资源也可以满足实践中企业对数据资源保护的需求,我国在企业数据资源之上设置排他性财产权为时尚早。现阶段,建议通过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款,或者参照日本立法,将大数据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

       丁晓东从数据爬虫入手,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数据权属的四种划分,包括归属用户个人、平台、个人与平台共有以及公众。丁晓东指出数据的多重性质以及场景依赖性,数据不论归属用户个人、平台、个人与平台共有还是公众,均面临一定困境,难以兼顾和调和各方利益,建议放弃数据的绝对化确权,以免损害相关方利益,甚至妨碍数据共享与流通。可考虑对数据权益进行场景化保护,在具体个案中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优先保护个人的数据隐私,在此基础上兼顾数据流通与平台数据权益保护;支持搜索引擎等公益性数据爬虫,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数据爬虫。

       黄武双具体分析了百度与大众点评、hiQLinkedIn、脉脉与微博等数据争议纠纷。黄武双表示,数据的非边界性、非稀缺性、非排他性和无形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数据治理不宜采取赋权路径,可考虑行为规制路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路径从反面划定非法的数据行为,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能够为数据交易规则的创新与成熟创造丰沃的土壤。

       法学学者、法官、律师、产业界代表等120余人参与了本次线上沙龙,观众就短视频平台评论搬运的性质、robot协议的法律性质等其他数据相关法律问题留言提问,与会专家进行了耐心解答。